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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参谋长

  民国八年,参谋部次长陆锦被控一案报纸纪载多略焉不详。新闻家若曰:“此区区者殊不成问题也。”
  其实被控者为堂堂一部次长,告发人为一部全体部员,所抚吞款之额至二十余万,皆有确凿证据。
  若在承平时代,而发生此种事实,真乃举国震骇之巨案,今一般社会及新闻家乃都不注意。一则国家多故,值人注意之问题太多;一则官方扫地已久,区区二十余万实犹不足以骇社会之听闻。然则此种不值注意之心理,非亦国家不祥之征耶。
  今姑举其控案之内容,约略纪之。
  (一)侵吞俄边调查费。由七年二月起,俄边调查费每月领二万余元,每月仅用五六千元。调查处只有六处,前派员到议院说明,谓有十一处。(有凭为证且有对质人)且所发之调查费都系票洋。
  (二)虚款蒙古测量费。蒙古地图测量报领十万有奇,其实测量局未派一人到蒙古一带测图,(有人对质)仅由制图局将蒙古旧地图略加改正印刷。
  (三)纵容私人吞款。上自重要职员下至夫役人等不计其数,且制图局会计某即陆锦之亲戚,前此携款八千余元潜逃,现在陆家居住,而陆并不追问。祗撒其差,而坐分其款,且去岁(七年)所印湖南钞票到湖使用湘省金融之扰乱,彼亦与有力焉。
  (四)刻扣部员薪俸。中央行政俸给去岁由一月搭现二成而部中则由二月起;今年由二月起搭现四成而部中则由三月起。
  (五)假借公债扣薪。各机关虽有扣公债之说,均未实行,本部则自四月分即扣公债,将余款存银行生息饱入私囊。
  (六)刻扣死员恤金。部员有死亡,呈请给予三个月恤金者,均批由总长给予,强令盖领三个月图章以备报销。如某某等均有凭据可考,例如三等科员三个月薪金应领三百十五元只批给二百元,且发给之款均系票洋。
  (七)侵吞秘密调查费。强令部员盖章,以为报销之用(有某某等质对)。
  (八)舞弊营私。财政部每月贴换本部现洋六千元;陆军部每月贴换本部现洋五千元,仍以票洋报销,余均入其私囊。
  (九)假报大学校学员旅行费。本年上届,大学校学员旅行仅用五千多元,而报销九千有奇(有公函可凭有某某等可质对)。
  (十)家用由庶务处开支。陆锦家用一切,均由本部庶务处开支。如修理汽车、马掌以及个人靴掌等费,并木器零用等等,有某某收据可考。
  (十一)部员出缺不停俸”如某某等及大学校洋人某某薪俸均多报四五月(有公文簿据可考)。据闻此案发生后,国务尚拟为之弥缝。张总长召集列名部员询以签名是否本人意思,部员竟全体承认则原告方面势成骑虎,新众院中亦有人拟提出质问,则国务院虽欲弥缝,已不可得。然则陆将奈何?或曰:“‘窃钩者诛’,陆恐不免。”
  或曰:“钱可通神,陆既有钱复可患何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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