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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十节就职之三总统

  民国以来,有三总统于国庆日就职,曰袁世凯、曰徐世昌、曰曹锟。袁为叛国罪人,其心目中不知有民国,更何知所谓国庆?而所以必择是日就任总统者,盖以国庆,各国使节例必进贺,果是日兼举行第一任总统就任典礼,不特为无上光荣,且亦足以增加其国际之声望。

  故袁在十月以前,即极力促成总统选举,国会既徇其意,先行制定宪法一部分之大总统选举法而公布之,及至国会选举总统之日,犹恐不能获得法定票数,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,以军警假装公民团,包围国会,威胁议员,求达其当选之目的。闻袁事前曾向人表示,民国成立,瞬届一年,若正式总统尚未能选出,恐将影响及国际承认问题,予个人固无关系,如国家前途何?此足见二年之十月十日,实袁所视为最重要之一日,而不容不极力争取者也。
  第一任总统既以二年十月十日就职,则因任期关系,第二任以下总统其就职日期,亦必为某年十月十日,本属当然之事,毫不足怪。惟我国政治情形,至为复杂,十余年间,总统问题层见迭出,其时实力派及一班政客又均以法律迁就政治,牵强比附,不计及他,而机缘凑合,竟使每届选出之总统,皆恰于是年十月十日就职,是则可异而堪以一述者也。

  袁世凯既背叛民国,帝制自为,即不死,亦已丧失大总统资格,依大总统选举法规定,自应由副总统继任。不幸当时副总统黎元洪亦在附逆之列(其理由前已述及),以法律言,自不能使其继位,而应另开总统选举会选举总统。果尔则新选出之总统,其就职日期必不为是年之十月十日,可以断言。乃当时因图政治利便,各方对黎均无异言,国会议员遂宣言:“现在黎大总统继任,实根据民国二年十月国会所制定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之规定,应承继本任总统之任期,至民国七年十月为止。”
  盖依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,袁于民国二年十月就任总统,其任期应至七年十月始届满也。
  黎既继袁,国会遂举冯国璋为副总统,其后黎又因解散国会,引起复辟事变而去职,冯乃又继黎,本应至黎所余之任期届满为止(即七年十月十日),不生疑问。乃冯、段执政,忽主张改造国会,其理由以“中华民国已为张勋复辟灭亡,今仿照第一次革命先例,召集临时参议院,重定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后,再行召集新国会”。

  既认中华民国为已经灭亡,则民国以来,所颁布之法律自亦随之失效,冯之大总统地位,且无所依据以取得,更何论于任期问题!然当时秉政柄者,仍为图政治上之利便,仅以民国中断为改造国会理由,而一切法令则悉仍旧贯。于是冯之任期,仍至黎所余任期为止,由新国会举徐世昌为总统,徐遂亦于七年十月十日就职矣。
  及皖、奉相继失败,直系独握大权,以欲使己系领袖膺总统,非先驱徐废弃安福国会不可。乃又假恢复法统之美名,主张由黎复位,重行召集旧国会。然黎既于六年宣告离职,请冯继位,且已至黎所余之任期为止,则黎果依何法得以重登总统宝座?于是有谓袁于称帝时即已丧失总统资格,而黎之继袁则自袁死亡之日始,故黎任期应补足一百六十余日,即自洪宪改元至袁死之日止者;有谓袁在任期间,在法律上无效,故黎任期尚有一年三个月者;又有谓黎任期应由修改约法,旧约法失效之日起算,须至民国十四年九月始满者;但亦有置法律不谈,而主张黎只能为事实上总统,即国会亦只能为事实上国会者。凡此皆属有为而发,适成为政治上之投机论而已。

  其实直系之拥黎复位,一方藉之以驱徐,一方亦利用其任期之短促,故愈主张延长黎之任期,不啻转以促黎之去位,因黎之恋栈及附黎者为之张目,终使直系迫不及待,而扮演逼宫夺印之丑剧。于是公行贿赂,由国会选曹锟为总统,而曹亦适于十二年十月十日就职矣。
  总之所谓三总统者,其选出既皆予人以非议,徒种祸乱之根源,而所用手段,或出威胁,或由行贿(徐表面上虽似无此二者,然当日安福系议员于岁费外,均领有相当津贴费,俾便该系指挥投票,不可谓非间接变相贿选),令人回忆其就职之日,仿佛犹觉刀光围绕,铜臭薰天。以国庆日之庄严璨烂,乃竟着此污点,袁、徐、曹固不足责,而当日昧于远见,及曲解法律以图取便之政客,自亦不能辞其咎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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